新闻资讯
+政策法规
+质检要闻
+地方新闻
+通知公告

新闻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质检要闻

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作者:   浏览次数:317

  一、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查处紫金县城羊之家羊奶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为了推广宣传“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当事人在某酒店举办“羊奶伴您健康百岁工程启动会”。在会议现场通过幻灯片、现场解说等方式向参加会议的221名老人宣传“‘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的生产厂家被誉为首座‘中国羊奶城’;同时宣传‘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采用了世界领先生产技术,通过世界高水平的各种中老年常见病的调理,可以最大程度减轻对人体由于各种营养的缺乏而导致的危害,并得到了国家各部门和领导的高度关注和认可”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当事人有意利用老年人消费观念以及自我防范意识、自我维权能力相对较低,在消费时缺乏保留证据材料意识的特点,组织221名老年人参加,人数较多,社会危害后果较大,且办案单位多次通知当事人到紫金县市场监管局接受询问调查,但当事人拒不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   

  二、广西桂林市查处兴安县佰汇康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的盛力源牌蜂胶软胶囊是以蜂胶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是增强免疫力,适宜人群为免疫力低下者。当事人在向老年人消费者推销该商品时,宣传蜂胶具有“抗氧化、抗疲劳、抗辐射、抗肿瘤、抗感染、抗病毒、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降胆固醇”的“六抗四降”作用,也相当于直接宣传了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具有药品才具备的“六抗四降”的作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对其所销售的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三、海南三亚市查处三亚康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推销其经销的由“威海南波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C、软骨素和“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角鲨烯等产品时,统一制作宣传用语,其工作人员通过百度搜索相关内容,进而在宣讲里加进相关内容,并通过工作人员现场向游客宣讲的方式进行宣传,其中含有“……鲨鱼全世界有四百多种,全身都是宝,但是最珍贵的是肝脏,肝脏上面有一种油脂,就是目前在三亚已经卖了15年,非常畅销,专门为我们舒缓血管、软化血管……”以及“……那么深海鱼油到底适应什么人群吃,首先是三高人群,那三高?血脂、血压、血糖高……”等内容,其中的“舒缓血管、软化血管、三高人群”等用语容易引人误解,而当事人经销的上述产品均是保健食品,维生素C“具有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的保健功能”、软骨“具有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功能”、角鲨烯“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均不具有“舒缓血管、软化血管”等功效,也不具有“适应三高人群吃”的保健功能,误导了消费者。当事人之所以进行上述宣传误导消费者,目的是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其经销的上述产品,从而牟取更多的利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擅自进行上述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宣传行为,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海南万宁市查处万宁朵琪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主要是乳胶床垫、枕头等乳胶产品。其在经营过程中夸大经营规模,将其夸大虚假宣传为上市集团——海胶集团,以模糊的宣传用语向消费者暗示其销售的商品是海胶集团的商品,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其公司是上市公司,所销售的商品是大品牌大公司的有质量保障,从而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在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商业宣传时通过举例说明,现场对比、现场演示等方式介绍其商品具有改善颈椎病、肩周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低血压,软化血管,防潮防湿防螨防菌等性能、功能,其声称的商品的性能、功能,只是从网络摘编或从电视宣传视频中了解的,并无科学依据,目的是通过夸大产品的性能、功能,诱发消费者购买欲望,从而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00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五、海南三亚市查处三亚大正乳胶科技展览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向游客现场讲解其经销的“BIG SQUARE”品牌系列乳胶产品时,宣称“BIG SQUARE LATEX的原料都是采用海南当地优质的三叶橡胶乳液”“大正乳胶的产品经过最权威的检测机构检测”“乳胶枕头和床垫是世界公认安全、健康卫生的寝具”“乳胶床可以在睡眠的过程当中更好地维护脊椎健康,尤其是已经出现颈椎病腰椎病的”。产品中含的石墨烯材料“对人体的好处是释放远红外线,和细胞产生共振,增加细胞增生,人的细胞增生快,新陈代谢就快,所以人的免疫力就会高”等,诱导游客消费。经核实,当事人经销的BIG SQUARE品牌系列乳胶产品的原料并非全部采自海南,其有关产品信息的讲解内容,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自行收集节选来的,产品是否具有所述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销售方式、商品产地以及商品价格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四川射洪县查处康壮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健康坊”牌热疗仪、电解还原制水机(健康宝)、御足宝、艾灸宝、电热褥垫、多功能玉石超豪华型电热褥垫、舒颈康等产品时,不按照产品说明书向消费者进行推介,夸大宣传或暗示上述产品对癌症、糖尿病、静脉曲张、类风湿、前列腺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妇科疾病、风湿关节病、关节骨质增生等有显著的预防和治疗效果。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商业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射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七、四川泸州市江阳区查处某服务中心非法会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免费赠送产品、收费办理会员卡、组织老年顾客在服务中心、旅游景点的宾馆或会所以及本地餐馆举行聚会、聚餐的方式,联系产品的经销商或厂家人员或其他人员,通过产品课件讲解、广告视频讲座、与顾客签订《白酒储存合同》及《收藏证书》、现场宣传等手段推销产品,对百讯牌森宝熊胆粉、红原牦牛奶粉等保健食品和食品作虚假宣传,宣称其具有多种疾病的治疗功能,对“封坛酒”的厂名、厂址、前景等作夸大、虚假宣传,引诱顾客高价购买产品,现金收取顾客货款,从中牟取暴利。该服务中心优盘文件中的收支表和相关文件资料显示,2017年9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销售产品金额和收取预存费用记录达960余条,收款金额合计420万余元。 

  案件进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且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6月17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对该服务中心涉嫌虚假广告罪予以立案侦查。目前,公安部门对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八、四川巴中市查处张某、衡某假借“古镇一日游”开展保健品会销涉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19年8月18日起在人员密集区租赁场地,采取与周边市县旅游团联络等方式,借“古镇一日游”之名,将游客引导至销售场所,虚假宣传“幸福来灵芝孢子粉”等保健品具有抑制肿瘤细胞扩散、预防“三高”、糖尿病、美容美颜等功效,通过收钱后退还、发放红包等手段进行销售,诱导游客购买保健品,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案件进展: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局调查处理,恩阳区公安局已对组织者张某等4人刑事拘留,案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九、贵州晴隆县查处文兴成人用品店经营添加药品的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16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文兴经营的晴隆县文兴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上保健品都是空盒子,该店收银桌下面抽屉上着锁,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经营者打开抽屉接受检查,发现抽屉内装满了保健品。执法人员使用西地那非快速检测卡对抽屉中的保健食品金牌玛卡和每粒坚进行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涉嫌添加有药品西地那非成分。根据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对涉嫌添加药品的金牌玛卡和每粒坚进行现场抽样,并对抽样后剩余的金牌玛卡和每粒坚实施扣押,对其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的金牌玛卡、每粒坚为伪造厂名、厂址,伪造批准文号假冒保健食品,且当中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而西地那非为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当事人只在其店内的柜台、货架上摆放空盒子,将有实物的隐藏在上锁的收银桌抽屉中,被查获后未能清楚交代购货途径,行为恶劣。根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将西地那非列为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的规定,可以认定西地那非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已经构成了犯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抄送晴隆县人员检察院。 

  十、甘肃张掖市查处甘肃河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授权销售人员韩明明在上海市区宣传销售公司生产的处方药雷丸片,并为其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及其他资质等证明文件。2019年3月,韩明明印制1000册《中国菌药》药品宣传册在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散发。《中国菌药》系无出版刊号的非医学、药学期刊媒介,其版面宣传内容含:“世界雷丸在中国,中国雷丸在甘肃、消除妇科肿瘤河西雷丸一流、河西雷丸片,让癌细胞‘刹车’、河西雷丸片适用8类肿瘤人群,选择改变命运”等超出该药品广告审查核准内容的广告用语;利用20名患者、河西制药专家名义宣传内容及“零毒”“广谱”“浓缩”“天然”等表示安全性断言的广告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处方药在医学药学期刊外媒介作广告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行动,停止散发违法广告,收回并销毁剩余上述药品广告宣传册,在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内张贴致歉信,最大可能的消除了影响,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201350元罚款。 


微信 QQ空间 QQ好友 新浪微博
帮助中心
委托流程
企业用户操作指南
检测机构操作指南
常见问题说明
  • 咨询电话:400-1090-315
  • 手机网站
    微信公众号

    合作伙伴:

    Copyright © 2017  中国质量检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7018885号  技术支持:中易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