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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平台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21-01-0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538

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0〕29号)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0〕30号)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0〕31号)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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